關于L1的申請
L1簽證為跨國公司經理(L1A〕或專門技術人員(L1B)在美的非移民工作簽證或身份。申請L1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的時間在美國以外的公司或企業(以下簡稱“海外公司”)擔任經理或高級管理人員。
2、海外公司必須是指占有50%的股份。假如兩家海外公司均占有50%的股份,此美國企業即為兩家海外公司在美的合作企業。而兩年海外公司均可派遣經理人員來美工作。
與中國大陸公司法不同的地方是:
(1)在美國成立公司不需注冊資本,只需繳納州政府規定的注冊費用。
(2)美國的公司美元經營范圍的限制。一般說來,公司可以經營法律允許的任何商業活動(但銀行、金融、專業公司如律師、醫生除外)。同時,美國公司的經營 活動也不必與海外公司的經營活動保持一致。比如說,中國大陸的總公司經營房地產,美國的分公司完全可以經營中餐館、加油站,甚至書店。
(3)申請人必須是為了管理在美企業而調職來美,這一點往往是申請L-1A和以后申請移民成功的關鍵。
(4)申請人來美的目的必須是擔任經理、主管一級的職務。不過,申請人在美國分公司的職務不必與總公司的職務一致,比如說,在國內總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者,可以來美擔任總經理一職全面復雜公司的經營與發展。
(5)申請人的工作經驗與學歷須足以擔任經理、主管等職務。因此,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最好能提供學位證書、專業職稱證書、經理、主管一級職務的聘書。總 公司最好能出具一份任職證明,說明申請人任職、提升的過程。值得一提的是,并非大學畢業生才要資格擔任經理一職,凡是在總公司擔任過經理一年以上者,均有 資 格提出申請。
(6)申請人必須說明在工作結束之后即離美返國,同時也可提出職業移民申請。這就是所謂的“雙重意愿”,L1身份既是臨時工作簽證,申請人就必須說明在工作結束之后會回國述職。對大多數公司來說,在申請中提出這一點即可。
與此同時,移民法規定即便L1經理提出職業移民申請,也不會妨礙其L1身份。由于此一規定,美國領事館在審批L1簽證申請時,不得以移民傾向拒簽,即便申 請人明確表示出其移民美國的意愿。從這一意義上來說,假如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或成年未婚子女因提出親屬移民而無法獲得赴美簽證,不得不在美國境外漫長地等 待,如果符合其他條件,L1(或H1〔則不失為來美的有效途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