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作為L1A簽證的受益人的調遣雇員(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作為L1A簽證受益人的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該受益人必須在申請人提交申請前的三年內至少連續一年在美國境外的關聯公司工作。在美國境內為跨國公司工作的時間和為跨國公司來美國進行的短期商務旅行時間雖然不算打斷一年工作的連續性,但也不計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時間內;
例如: A公司準備為李先生提交L1A的申請,在過去的3年內,李先生作為高管為A公司工作了9個月,后他跳槽為B公司工作了6月,后來A公司又把他聘回來,到現在他為A公司又工作了10個月。雖然他一共為A公司工作了19個月,但是,他并沒有為A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因此,他不滿足連續工作一年的條件。
例如: C公司準備為陳先生提交L1A的申請,在過去的3年內,陳先生作為高管為C公司工作了6個月,后來C公司把他派到美國去商務旅行5個月,回來后到現在他為 C公司又工作了5個月。雖然他一共為C公司連續工作了16個月,但是,其中5個月是在美國,不能算在一年境外的工作時間內,移民法只算他連續工作了11個月。因此,他不滿足連續工作一年的條件。
該受益人在美國境內跨國公司必須擔任高級經理或者行政主管職位;
僅僅是職務名稱中含有「經理」或者「主管」字樣是不夠的,該職務的職責描述必須滿足法律定義中的要求。
高級經理管理性職責(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管理一個公司,部門,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組成部分;
監督和掌管的其他監督部門,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公司內部的一項必要功能;
對其管理和監督的員工有任命,罷免和解雇的權力,或者有人事建議權(對于其直接監督的員工),或者管理組織內部的一個核心部門;
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有能夠自由裁量的權力。
如果某低級主管還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級主管的管理,該低級主管一般不符合L-1A的要求。但是,如果該主管管理的是下面提到的“專業人員(professional)”,那么他是符合L-1A的要求的。比如該主管的管理對象是公司里的律師或會計師,那么即使他不是高層的管理人員,也可以符合L-1A的要求。
行政主管決策性職責(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指導公司的管理,指導公司某個主要部門或功能的管理;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門的目標和政策;
在公司決策方面擁有很大的自主裁決權;
只接受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上一級決策人員的一般的監督或指導。
雖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對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提出具體的要求,但是申請人必須證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經驗能夠與其職位相符。
在L-1簽證到期之前,L-1A受益人必須準備離開( must intend to depart)美國。
確定受益人的職位是否是高級經理或行政主管的時候,申請材料中要有對受益人職責的具體的描述,同時要提供公司的組織結構圖。 L1A受益人可以通過申請EB-1C而獲得綠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