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波蘭正成為中國企業開拓歐洲市場的首選目的地之一。其中波蘭商標注冊是其重要的一環。
波蘭商標由波蘭專利局(UPRP)統一負責管理,官方語言為波蘭語。波蘭是《WIPO公約》《巴黎公約》《內羅畢條約》《TRIPS協定》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也是歐盟成員國,還是《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波蘭商標注冊可通過“單一國注冊”“歐盟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波蘭商標注冊流程
1、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向波蘭商標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并填寫申請表及提供商標圖樣。
2、受理:波蘭商標局對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3、注冊公告:商標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將在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
4、核準注冊:公告期內如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該商標即被核準注冊并刊登注冊公告,發給申請人商標注冊證。
5、續展注冊:在商標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人可以申請續展該商標。若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續展手續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該商標將被注銷。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商標局將其視為放棄以原圖樣申請商標專用權。
波蘭商標注冊材料
1、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或個人聲明;
2、商標圖樣5張(申請人加蓋公章),要求清晰、規格至少在10x10cm以上;如申請商品/服務項目,每一類別上須提供1份商標圖樣;若商標為彩色,須指定哪種顏色,若指定顏色,顏色不限;
3、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
4、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1份;
5、申請保護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若申請保護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超出現有在先注冊的商標權利范圍,則需要在商標上附加指示性說明,具體說明請咨詢我司商標顧問。
申請波蘭商標時一并申請歐盟商標,則申請人在辦理波蘭商標申請時一并申請歐盟商標,否則只能在提交波蘭商標申請后才能一并申請歐盟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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