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為現今社會的一項重要知識產權,具有重要的意義。而成功注冊商標后,如果注冊地址、注冊人等信息發生變更,就需要進行商標變更。那么商標變更具體指的是什么呢?哪些情況需要進行商標變更呢?
商標的變更,是指變更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注冊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如果要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則應當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按新申請商標對待,不能稱為商標變更。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辦理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申請人已經提交注冊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其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因繼承、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等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申請人應根據辦理的具體事項填寫相應的申請書:
1、申請人需要變更其名義/地址、變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規則/集體成員名單的,應當填寫《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變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規則/集體成員名單申請書》;
2、需要變更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代理機構或者中國港澳臺地區個人和企業、外國人和外國企業需要變更其國內文件接收人的,應當填寫《變更商標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請書》。
商標變更注意事項
1、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對于需要一并變更的注冊商標,申請人不再使用的,可辦理注銷。
2、如果變更申請需要補正/改正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出補正/改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改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該變更申請。
3、變更申請核準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給申請人變更證明或者核準通知書;變更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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