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拆除VIE就是讓境外投資人回歸境內或退出,而后直接申請A股主板、創業板或科創板等方式達到融資目的。從VIE架構拆除后未來融資及資本運作主體的選擇,即境內擬上市主體的選擇角度來看,VIE架構的拆除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以原境內運營公司作為回歸主體,該種情形下回歸主體大部分為純內資公司,美元基金退出集團公司,但對于部分外資準入放寬的行業或主營業務變化導致不再存在外資準入限制的公司可以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
二是以WFOE為回歸主體,該種情形主要適用于不存在外資準入限制或禁止的行業,在回歸后的境內主體公司可以為純內資公司或者中外合資企業。
VIE架構模式(即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變利益實體) 又稱為協議控制模式,VIE架構模式與直接持股模式的主要區別在于,公司境內或部分業務受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因此境內運營實體通常采用純內資股權結構,即由創始股東(中國籍)作為境內運營實體的登記股東,同時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及創始股東簽署獨家業務合作協議、獨家購買權協議、股權質押協議、股東授權委托書等一系列控制協議(即VIE協議),以實現境外融資主體(通過WFOE)對境內運營實體的協議控制以及財務報表的合并。
VIE都有哪些不足之處
1.VIE結構在中國法律規范下仍處于灰色的地帶,但是尚未對控制協議的合法性做出過肯定
2.政府相關部門對VIE結構的態度仍不明朗,保留、約束和取締VIE結構的聲音并存
3. 現行絕大部分版本的控制協議根據中國法律存在執行上的瑕疵
4.外國投資者申請中國法院執行域外法院生效判決的可能性不大
5. 外國投資者向中國法院提起針對控制協議違約之訴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不大
6. 從會計角度看,中國的法律規范給技術公司直接或間接地向離岸公司遣返利潤、股息或紅利設定了諸多限制,這給VIE結構下的企業并表造成了實際困難
拆VIE的流程仿佛很簡單,但實際上每個拆VIE的案件都是獨立的事件,而且拆VIE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是在拆除VIE架構后公司可以繼續順利地在國內A股上市,無論是公司創始人、律師還是審計師、券商以及后一輪投資人,都是在做一項“運籌帷幄”“未雨綢繆”的工作,也正是這個原因決定了拆分VIE的目標雖然是一致的,但選擇的路徑卻是千差萬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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