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商標法律制度受法國、德國影響較深,形成了以成文法為主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泰國《商標法》(Trademark Act of B.E. 2534 (1991), as amended in B.E. 2543 (2000))和《商標法實施條例》(Ministerial Regulation (B.E. 2535 (1992)))是當地實施商標保護的主要依據。
泰國商標類型
1、商品商標(Trade Mark):商品商標是指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的標記,以區分其與其他同類商品的來源,如Breeze、Mama、Red Bull等。
2、服務商標(Service Mark):服務商標是指在特定服務中使用的標記,以區分其與其他同類服務的來源,例如航空公司、銀行、酒店等的服務標記。
3、集體商標(Collective Mark):集體商標是指由一個團體或組織使用的標記,以表示該團體或組織的成員屬于同一行業或團體,并符合團體所代表的標準。例如泰國暹羅水泥集團(SCG)的大象標記等。
4、證明商標(Certification Mark):證明商標是指由一個獨立機構頒發并控制使用的標記,以表示某個商品或服務符合特定標準或質量要求,如,Shell Chuan Chim、Mae Cho Nang Ram、Halal等。
據商標法規定,以下為可注冊商標的主要范疇
1、具有特殊圖案的商標;
2、不直接指明商品特征或特性的文字或信息;
3、具有特定的顏色、形狀或圖案:
4、注冊申請人或商業所有者的手寫簽名或其他人經該申請人或所有者授權同意的個人簽名;
5、經過授權的注冊申請人或已故個人的圖像/照片或該個人的繼承人或配偶的圖像/照片;
6、特殊的圖像設計,名稱或文字,如果在商業領域已經使用并已根據國家行政法規規定的標準進行審查,則應被視為具有特殊特征的商標標志。
泰國商標審查
1、泰國商標注冊申請需要先進行形式審查,之后再進行實質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提交的資料是否準確和、齊全,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與已注冊商標相似,商標分類是否正確等。
2、如果申請滿足注冊要求,將授予申請日期。
3、如果未滿足注冊要求,申請人將收到一份詳細說明駁回理由的審查報告。申請人需在60天內做出回應。
對申請人而言,如果泰國是明確且重要的市場,不管是從申請時間或是對申請的整體把控,還是建議直接注冊泰國商標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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