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與內地(中國大陸)在稅收制度上展現出了截然不同的特點。那么與內地的稅務制度相比,香港公司在稅務上能獲得哪些便利與優惠呢?
香港和大陸的稅收制度的主要區別
1、征稅原則
--香港實行地域來源征稅原則,僅對在其境內產生的收入征稅。
--中國大陸遵循居住地征稅原則,對居民的全球所得均征稅。
2、稅率
--香港的個人所得稅率較低,最高稅率為17%。公司的利得稅率統一為16.5%。
--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率介于3%至45%之間。標準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
3、稅種
--香港的稅種較為簡單,主要包括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和印花稅,不征收增值稅和遺產稅。
--中國大陸的稅種較為復雜,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和房產稅等。
4、稅務申報
--在香港,稅務申報過程相對簡單,個人和企業一般按年申報稅務。
--在中國大陸,稅務申報較為頻繁,涉及月度、季度及年度報告。
香港和大陸的稅率對比
香港:但和內地不同,香港的薪俸稅,按地域來源征稅,任何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課稅年度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有兩種方式選擇,兩者取較低的稅款額征收?。
香港標準稅率法:總收入扣除費用后按15%的標準稅率征收,這種方式一般為高收入者采用。
香港超額累進稅率法:用總收入扣除費用后按2%-17%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低收入者采用這種方式納稅額較低。
內地:內地只有一種累進稅率的制度,越有錢的人需要納的稅越多,最高須繳45%的稅,將近其收入的一半。
中國香港與大陸避免雙重征稅協議
為了解決中國香港與內地之間的雙重征稅問題,雙方于2006年8月21日簽署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并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該協議旨在通過明確稅收管轄權、提供稅收抵免等方式,確保兩地納稅人不會因同一筆所得在兩地重復征稅,從而促進兩地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從稅收角度來看,香港稅收實行區域征稅,稅制公平、稅率低及人性化。除了稅收優惠,還無外匯管制,資金進出自由,在香港營商更加方便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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