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法為外國人提供了多種方式,通過在美國就業成為合法永久居民(獲得綠卡)。這些基于就業 (EB) 的“優先移民”類別包括 EB-1、EB-2、EB-3、EB-4和EB-5。
美國投資移民基本政策
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EmploymentBasedFifthPreference)于1990年起實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資移民者來美國投資及創造就業機會。1993年,EB-5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地區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CenterPilotProgram),將移民投資額由100萬美元降至50萬美元,并將“應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之就業規定放寬為“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使EB-5成為美國所有移民類別中,申請核準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通道。
拜登新政背景及影響范圍
根據美國媒體分析,拜登政府此舉是要與大選對手、共和黨籍前總統特朗普的移民政策進行差異化競爭,爭取移民及少數族裔的選票。
但是有律師指出,拜登新政存在法律風險。
此前,拜登政府曾因使用假釋權而受到訴訟,司法部門也有先例反對;2016年,陷入僵局的最高法院阻止了奧巴馬時代的類似舉措(注:2012年奧巴馬政府推出“童年抵美延期行動”以來,美國對無證移民實施的最大規模的救濟計劃)。
拜登新政就是廢除了原來的政策,讓這些與美國公民結婚的無證移民,可以和合法入境的人士一樣,就地申請I-130調整身份并申請綠卡。
根據美國移民局(USCIS)給出的定義,“就地假釋”即允許未經移民官授權進入美國的外國公民在特定時間內合法居留。
EB-5項目的投資者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
1、在美國任何地方投資100萬美元并至少雇請10位雇員;
2、在國家認可的低就業地區投資50萬美元并至少雇請10位雇員;
3、在經政府批準的特定區域投資50萬美元,即可通過投資形成一個經濟主體(根據美國相關政策,EB-5項目把這樣的經濟主體稱為"地區中心"),經濟主體既可以是私營主體也可以是公共事業單位。通過這個項目,投入經濟主體所積累的資金,將被引入特定的美國地區。
此外,美國對于EB-5申請人的條件規定也相對寬松,沒有學歷、語言、年齡和商業背景的要求,只需證明其投資資金為合法所得(包括個人積累所得、遺贈、繼承等多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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