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號文”是指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SAFE)于2014年發布的《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3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指境內居民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設立或間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據此向外匯管理局或其授權機構申請的外匯登記”。
簡單來講,目前在國家個人資本外匯限制尚未完全放開的情況下,37號文從以下兩個層面實現了境內居民的跨境資金流動,一是境內居民通過境外持股方式實現融資需求,即“走出去”;二是將境外融資資金通過返程投資回流至境內,即“返回來”。
37號文”登記對象:境內居民個人
根據37號文規定,具體包括:
1、“境內機構”,是指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2、“境內居民個人”,是指持有中國境內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
37號文的主要內容包括:
1、登記要求:境內居民個人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的,需在設立或控制SPV后30天內,向外匯局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登記。
2、資金匯出入管理:規定了境內居民個人通過SPV進行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的資金匯出、匯入和使用的具體要求,確保資金流動的合法合規。
3、信息報告義務:要求境內居民個人定期向外匯局報告SPV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SPV的設立、變更、清算等情況。
辦理37號文登記所需的資料
1、合法持有境內權益公司資產的證明文件;
2、創始人股東在特殊目的公司有實際控制權的證明文件(股東名冊、認繳人名冊等);
3、境內權益公司的調檔章程;
4、境內權益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與境外投資方簽署的投融資協議;
6、創始人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7、外匯登記表;
8、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申請書;
9、承諾函;
10、股東會決議;
11、委托書;
12、其他可能要求的補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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