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轉讓是指已經取得注冊的商標權利人將其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所有。歐盟商標轉讓的對象包括:已注冊商標、續展和申請中的商標以及未使用的注冊商標。 歐盟商標轉讓流程如下。
歐盟商標轉讓申請提交一般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1、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即由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歐盟商標轉讓所需時間約為4-6個月。
2、申請人直接到歐盟商標局辦理,具體事宜可向歐盟商標局國際局咨詢。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應提交一份申請書及一份委托書(委托書中應注明所需轉讓的商標)。
歐盟商標審查
1、申請主體:申請歐盟商標轉讓需由商標持有人或受讓人為申請人或受讓人指定的企業,也可以是任何一家公司,但是必須為歐盟成員國的企業。
2、申請文件:歐盟商標轉讓所需文件包括: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如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商標轉讓協議或商標買賣合同、商標權利歸屬證明(如有)、商標使用證明。
3、審查程序:歐盟知識產權局對所轉讓的商標進行形式審查,確定該轉讓注冊是否符合歐盟知識產權局的相關要求。
歐盟商標轉讓所需材料:
1、《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方、受讓方簽字/蓋章;
2、《商標代理委托書》一份,由受讓方簽字/蓋章;
3、受讓方如是公司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如是個人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轉讓方、受讓方簽字/蓋章的轉讓協議原件一份;
5、辦理轉讓注冊手續的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一份。
6、需公證文件。
注冊有效期滿后的續展和注銷
1.歐盟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注冊之日起計算。該有效期自續展之日起算,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在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可辦理續展手續。超過12個月未辦理續展手續的,將被注銷該注冊商標。
2.在歐盟注冊的商標如不需使用,申請人可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滿后6個月內申請注銷。此申請的效力及于商標所有人在歐盟其他國家的注冊有效。如果被申請注銷的商標是由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構成,則注銷申請將不予受理;如果該商標是由申請人自己制造或委托他人制造的,則應提出注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