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德語: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英語: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簡稱“德國”,是位于中歐的聯邦議會共和制國家,在創新領域排名第一,東鄰波蘭、捷克,南毗奧地利、瑞士,西界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法國,北接丹麥,瀕臨北海和波羅的海。陸地邊界全長3876公里,海岸線長2389公里,國土面積35.8萬平方公里。位于北緯47-55度之間的北溫帶,西北部海洋性氣候較明顯,往東、南部逐漸向大陸性氣候過渡。德國行政區劃分為聯邦、州、市鎮三級,共有16個州,13175個市鎮,首都為柏林。
德國現行的商標法最初制訂于1968年,經1979年和1987年兩次修改。1979年修改時增加了保護服務商標的內容。商標法的實施細則是1986年修改生效的。由“德國工業產權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德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德國商標注冊采用“在先申請”原則,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
德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歐盟》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德國于1995年12月20日認可《馬德里協定議定書》,該議定書于1996年4月1日在德國境內生效。
德國商標注冊后,若需要提出撤銷/無效申請,根據“德國工業產權法”下述條款向“德國工業產權局”提出申請。
1.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
2.違反德國工業產權法相關法規定的;
3.商標名稱有爭議,歧義,或屬于行業統稱詞匯等;
4.德國商標注冊后“連續5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任何人都可申請撤銷;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除外。
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發票、產品包裝、產品裝潢、廣告、產品目錄、產品標簽、書面聲明、營業額證據、報價單、進出口報關單、市場調查等結果
德國的商標注冊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兩類,其中商品商標包括:1.直接以商品形狀、圖形、顏色或其他顯著特征進行標識的標識;2.服務商標包括:1.直接以服務的性質和特點進行標識的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