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但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
孟加拉國是《TRIPS協定》《巴黎公約》《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
孟加拉商標注冊原則
孟加拉的商標注冊采用在先原則,即商標必須已經使用或有意使用。可以注冊的商標類型包括普通商品商標、證明商標、防御商標、聯合商標、系列商標、彩色商標和紡織商標。
孟加拉商標商品分類
孟加拉的商品分類與國際商品分類相同。對于紡織品商標,如果商標僅由字母或數字或其任何組織構成,在第22-27類中要求按其組別分別申請。
孟加拉國商標注冊所需資料
1、商標圖樣;
2、指定具體商品或者服務項目;
3、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及地址;
4、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企業申請時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如個人申請時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以及以該個人為負責人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一份);
5、由申請人簽字的委托書;
6、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孟加拉國商標審查
1、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后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
2、實質審查: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孟加拉商標有效期及續展
孟加拉國商標注冊后7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孟加拉商標注意事項
進行孟加拉國商標申請時,需要注明申請基礎即意向使用或實際使用。但在注冊階段及續展階段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
關于紡織品商標,如果商標僅由字母或數字或其任何組織構成,在第22-27類中要求按其組別分別申請。
如果商標申請人不是孟加拉國國籍,必須委托當地律師或者代理人遞交申請。
以上就是孟加拉國商標注冊,每個國家的商標法基于國內情況都有所不同,企業在注冊商標的時候,很容易遇到注冊失敗、駁回等等結果,也很容易在某些環節花費太多的時間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