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國屬于《巴黎公約》的成員,其商標注冊主要由專利、設計與商標局(DPDT)管理,適用《孟加拉商標法 2009》及相關實施規則。注冊商標可為申請人提供獨占權,并在法律上作為品牌識別的有力證據。雖然在孟加拉國并非強制注冊,但注冊后享有推定所有權和更便于維權的優勢。
孟加拉國采用一標一類制度,不接受多類申請,每個類別的商標需要分別提交申請。該國采用先使用原則,注冊商標要求已經使用或有意使用,可以注冊普通商品商標、證明商標、防御商標、聯合商標、系列商標、彩色商標和紡織商標。商品分類與國際商品分類相同。
孟加拉國是《TRIPS協定》《巴黎公約》《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故商標注冊只能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辦理。
孟加拉商標申請流程
1.商標檢索:在開始商標注冊流程之前,通過商標數據庫進行商標檢索。
2.提交申請:商標檢索完成后,可以向商標注冊處提交商標注冊的申請;
3.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后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
4.實質審查: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
5.公告: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后,便會在孟加拉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轉為商標異議期。
6.注冊: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
進行孟加拉國商標申請時,需要注明申請基礎即意向使用或實際使用。但在注冊階段及續展階段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
關于紡織品商標,如果商標僅由字母或數字或其任何組織構成,在第22-27類中要求按其組別分別申請。
如果商標申請人不是孟加拉國國籍,必須委托當地律師或者代理人遞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