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曼群島完全沒有稅收,無論是對個人、公司還是信托行業都不征任何稅。所以開曼群島被稱為一個真正的稅務避風港。開曼群島在1978年獲得一個皇家法令,法令規定永遠豁免開曼群島的繳稅義務,目前這個法令繼續有效。免除公司還可申請一個20年有效的免除證書更進一步保證其無須繳稅的地位。沒有利潤稅、財產稅,唯一之稅項為印花稅,任何轉讓或按揭房地產均需繳付印花稅。
2.沒有附加條例限制貿易發展。
3.沒有外匯管制,資金可靈活調動。
4.公司類型為免除公司的名稱無須用"LIMITED" (即“有限”)字樣結尾
5.保密性良好。開曼的稅務免除公司與一個自然人享有完全相同的權利。免除公司必須每年提交年檢報告, 但是年檢報告中無須披露公司董事和成員信息。2001年4月,開曼政府頒布了新規定,要求所有公司向注冊代理披露公司主要負責人、成員、受益人和授權人的信息。這個規定適用所有新公司,已注冊的公司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有關信 息被視為商業機 密,受《保密關系維護法》管轄。因此任何人如果披露該信息或試圖獲取該信息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了該信息,將觸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