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指在本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注冊成立的公司,其業務運營、交易和資產均不局限于注冊地。這類公司通常設立在稅收優惠、監管寬松的“離岸司法管轄區”(如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塞舌爾、新加坡、香港等),以利用當地政策優勢,實現稅務優化、資產保護、跨境交易等目的。
紅籌架構
結構路徑:境內股東→ BVI公司(保密層)→ 開曼公司(上市主體)→ 香港公司(稅務中轉)→ 境內實體(WFOE或VIE協議控制)
優勢:通過開曼公司實現海外上市,BVI公司隔離股東信息風險,香港公司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如股息預提稅5%)
適用場景:計劃境外上市的中資企業,尤其是需規避外資限制的行業(如互聯網、教育)
VIE架構(協議控制)
核心步驟:
實際控制人設立BVI或開曼公司作為境外主體;
境外主體在香港設立子公司(WFOE);
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OPCO)簽訂VIE協議(股權代持、服務協議等),實現間接控制。
用途:規避外資準入限制,便于境外融資和上市(如中概股)
區域控股架構
新加坡控股模式:新加坡公司作為東南亞區域總部,控股馬來西亞、印尼等子公司,利用東盟自貿協定降低關稅,并通過新加坡的稅收協定網絡優化稅務。
歐盟稅務架構:荷蘭控股公司整合歐盟利潤(適用“參與豁免”政策),愛爾蘭子公司承接高附加值業務(稅率12.5%),盧森堡負責融資和基金設立。
貿易與資金流架構
跨境電商香港架構:香港公司作為中轉平臺,解決無票采購入賬、資金靈活調配(如通過離岸賬戶收付外幣),并享受利得稅豁免(非香港收入免稅)
離岸公司通常注冊在低稅率或免稅地區(如開曼群島、BVI、新加坡等),可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優惠。
通過離岸公司作為中間商進行轉口貿易,例如中國企業將產品出口至離岸公司,再由離岸公司轉售至目標市場,可規避進口國的高關稅或配額限制。
小編的分享就到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