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司注冊辦理公司公司宗旨
宗旨條款規定了設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標,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動范圍。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動如超越該條款規定的范圍,即屬越權行為而歸于無效。公司 具有明確的宗旨不僅使股東了解其投資的目的,海外公司注冊辦理公司也保護了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條例》第5條只規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綱應規定公司的宗旨,但對宗旨條款的用語未作具體規定。傳統上,宗旨條款通常以簡單用語表述,法院也承認,公司 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釋。近來,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綱中,普遍規定了冗長的宗旨條款,不僅包括公司設立時設計經營的業務,還包括公司將來可能經營的業務。這種 實踐反映了當事人的新認識,即公司可能迅速發展有利可圖的副業,經過一段時期,副業可能變成比設立時的主業更為重要。
盡管現代趨勢是在章程大綱中規定所有可能的公司活動,海外公司注冊辦理公司法院一般會承認在商務公司的宗旨中隱含一些權力,無須明文規定于章程大綱。
這類隱含權力包括:
(1) 借貸金錢和取得貸款而抵押財產;
(2) 個別出售公司財產(不是出售整個企業);
(3) 聘用和解雇雇員和代理人;
(4) 起訴和應訴;
(5) 支付獎金和退休金給雇員和前雇員。
1984 年《香港公司條例(修正)》為在該條例實施后組建的公司簡化了隱含權力的概念。 根據第5條第5款,此類公司除非在其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中有明示排除或修改,均被視為具有在該條例附件7所列舉的全部權力。在宗旨條款中,即使明示規定了 公司的附屬權力,在公司的主要宗旨未能適用時,附屬權力亦歸于無效。最常見的解決辦法是在章程大綱中增加一條款,海外公司注冊辦理公司規定章程大綱的各條款均包含一個獨立的主 要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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