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民簽證的不適格以及不適格的豁免
美國移民法為了保護美國境內公民的健康,福利和社會安全,會禁止對某些移民 申請人簽發移民簽證。例如,以下簽證申請人的簽證是一定會被拒絕的:有傳染性疾病(如結核病),有嚴重的身體或精神疾病,或是吸毒者;有嚴重的犯罪記錄; 恐怖主義者,政權顛覆者,某些極權組織成員;前納粹戰犯;曾非法入境者;以及其他不符合申請移民條件的人。另外一些打算在美國從事醫生行業的申請人必須在 獲得移民簽證前通過行醫資格考試。如果領事館簽證中心認為你是不符合申請移民條件者,他們將會向申請人建議是否移民法中對其有某些豁免方式。
二、對永久居民的孩子申請移民應注意的問題
因為美國公民的孩子必須單獨提交移民申請,因此對於那些將要申請入籍的永久居民,可能會對孩子的移民申請有影響。
當為其配偶提交I-130移民申請時,孩子可以添加到同一份申請上,也可以單獨為孩子提交移民申請。
因此我們建議,如果在未來5年內孩子將滿21周歲,并且可能申請入籍成為美國公民的永久居民來說,將孩子單獨提交I-130申請表比較好。
當優先日期前,孩子已經年滿21周歲的,他將自動成為親屬移民第二優先類的B項(F2B),即永久居民21周歲以上的未婚子女。然而超齡兒童保護法(CSPA),可以為某些一些簽證簽發前超齡的申請人保留小孩的身份,尤其對那些因為簽證處理的延期而導致超齡的申請人。 (CSPA,2002年8月6日生效。以簽發簽證為目的,新的法案改變了決定小孩是否超齡的程序,如:在簽發簽證前或在轉身份前是否已經21歲,從而決定簽證是否簽發。)
此法案適用於以下簽證類別:
(1) 美國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的小孩(IR-2 和F2A的主申請人)
(2) 家庭團聚類和勞工類簽證的家屬(F1,F2,F3,F4,和所有的E類)。此法案不適用於V,K 和其他任何非移民簽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孩子在移民簽證簽發前或調整身份前結婚了,他的移民申請將會被取消,視為無效。
三、關於移民申請時的離婚情況
如果你在申請移民簽證或調整身份前離婚了,那麼你的移民簽證申請將會被取消,同時你的附屬移民受益人(你的孩子)也將失去申請綠卡的資格。
但是,有例外的情況存在。如果你受到你的申請人配偶的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那麼你可以自行提交I-360表格進行申請。這里指的是,一直到你離婚或離婚後的2年,美亞混血,寡婦或特殊移民可以在任何時間內自行申請移民,而不需要原申請人,只要能夠證明離婚的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即可。
四、申請人的死亡對移民受益人的影響
如果申請人死亡,這將會取消簽證申請。特別是當申請人在移民申請批準前死亡的,沒有任何方式可以使移民申請繼續進行。
然而,如果申請人是在移民申請批準後死亡的,根據2002年3月13日生效的親屬移民法案(Family Sponsor Immigration Act),原申請人的親屬可以通過提交另外的經濟擔保書來恢復移民申請。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18歲以上的孩子,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外祖父母,(外)孫子女或移民受益人的合法監護人,都可以為其提供經濟擔保,使申請繼續。
為了使移民申請恢復,替代的申請人(經濟擔保人)必須提供I-864表格來證明其滿足之規定的收入要求,并且替代申請人(經濟擔保人)能夠證明其與原申請人存在以上所說的關系中的一種。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表格文件的要求,但是替代申請人應該寫一份關於恢復申請的說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