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申請介紹和有關流程
日期:2025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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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申請類型
所謂“類型”,即您在向美國申請時,美國政府要求你交待清楚,該商標的使用狀況和法律狀況,并且要講明您是以商標的什么狀況為基礎來申請。
通常向美國的商標申請,可概括為下述四種類型
(1)《已在美國使用型》:(USED IN U.S.A)
在提出申請前,若商標已在美國使用,則申請時需提交使用證明(有關使用證明請參見下面第四部分所述),該商標在世界上(任何國家)首次使用的日期,和該商標在美國首次使用的日期。日后商標申請案批準后,就可以直接在美國專利和商標局(以下簡稱PTO)注冊。
(2)《擬在美國使用型》(INTEND TO USE)
若商標目前尚未在美國使用,但打算今后在美國使用,則申請人可以以打算使用或預備使用(Intend to use
)的方式提出申請。在商標申請批準之后,申請人須在六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明。如果在上述六個月期限屆滿時,申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資料,則可以向PTO請求延
長(Reguest
for an
extension)。延長期限的請求需在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該商標申請案作為自動放棄(Abandon)處理。上述期限延長請求可以先后
提出5次,每一次的延長期限為六個月,同時需向商標局交納延期費用。從以上可以看出,申請人在商標申請批準通知書(Notice
Of Allowance)后,最遲不應超過第36
個月的期限提交所述的使用說明。這種類型有一定的風險,如果你在此期間并沒在美國實際使用,則可能要多花錢,甚至被以自動放棄處理為由而拒絕注冊,但若申
請后,確在美國使用,則選用此類是很好的。
二、商標《使用證明》的提供要求
在美國,商標的注冊申請過程和批準注冊以后,有1或2次要求申請人提供《使用證明》。
1 . 在申請注冊時,(1)和(2)兩種類型要提供《使用證明》。
第一種申請類型在申請時,需提供《使用證明》;
第二種申請類型在商標申請被批準后的六個月內要提交《使用證明》。
2 . 在延續商標后五年保護期時,都需提供《使用證明》
所謂延續商標后五年保護期,即無論以上述四種方式中的那一種方式向PTO提出申請,商標注冊后的第5年至第6年期間,商標注冊人必須向PTO提交一份聲明
書,并附上在美國之《使用證明》,以此證明在商標注冊后5年來,注冊人一直在連續地(或間隙地)使用其商標。經上述聲明書被PTO接受后,則其注冊的商標
即可延續至該商標10年的保護期限屆滿為止(美國在80年代后期登記的商標,其保護期改為10年,
而在這以前登記的商標,
保護期限為20年。)具體期限都記錄在商標的注冊證)。如果商標注冊人未能在注冊后第6年期限屆滿前提供使用商標證據,則該商標即被PTO取消,而且這一
期限是不得延長的。
《擬在美國使用》型是目前我們企業申請較多的一類型。
我國申請人多數對商標意識的超前性認識不足,常常是臨時抱佛腳,要開拓美國市場了,就趕快向美國申請商標注冊。考慮美國市場的環境,往往將在中國注冊的商
標,作適當修改,就向美國提出申請注冊,這種情況下,無法采用《中國已注冊》申請類型,就只能采用《擬在美國使用》型申請。但申請后的6-12月時,美國
審查員通知要提供使用證明了,而申請人還在探索市場。因此,常常措手不及,提供不出使用證明,為維持申請只好一次次延期,繳費維持。
其實,對中國的申請人而言,如果是一個與國內注冊不同的商標,向美國申請注冊。提出申請時,他可以同時提出一個與美國申請案相同的中國商標申請案,而在美
國的申請書中,先在申請提出時,以《擬在美國使用》和《中國優先權》或者是中國申請案提出了,但時間已超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則采用《擬在美國使用》和
《中國已注冊》兩個類型同時為基礎,即選擇兩個類型一并提出美國商標申請案。在進入審查階段時,美國審查員會要求申請人作出選擇一種類型的要求。屆時,對
我們的申請人和代理人而言,則有很大的迥旋余地。我們對美國審查員的答復,有三種選擇余地:
所謂在美國之使用證明,通常是指商標在實際商品貿易中使用的實例或實樣(英文名稱是Specimen),它可以是該商標“附”在商品或商品包裝箱上一起拍攝的照片,其中商標的字樣和圖案應能清晰地辨認。
所謂“附”一字系指:
(1)印刷
(2)蝕刻
(3)將商標的標簽粘貼或系在商品或其包裝盒上。
若有小型的商品包裝袋或包裝盒其上有商標字樣和圖案,也可作為Specimen向PTO提交,但商品型號目錄不能代替上述的Specimen。以上商標使用證明之實樣或照片大小不應超過8.5×11英寸。并需填寫“使用聲明書。